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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和省直工委不合格党员认定指导标准

2015-08-19


  8月18日下午,省店公司召开会议,向总部各党支部书记、组织委员传达了河北出版传媒集团公司《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》。会议指出,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,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,也是增强全体党员的党性意识、提高党员队伍质量的重要举措。

  会议要求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,认真组织,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“实施方案”有关要求,对照《河北省和省直工委不合格党员认定指导标准》,认真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排查摸底工作。对发现确有问题的党员,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,进行相关处置。


河北省和省直工委不合格党员认定指导标准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

1、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。

2、党组织虽能联系,但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、或不交纳党费、或不做党分配工作的“三不”党员。

3、教育实践活动中民主评议为“差”的党员。

4、理想信念缺失,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,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,不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,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、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、封建迷信活动。

5、政治立场动摇,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,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。

6、宗旨观念淡薄,服务群众意识差,利己主义严重,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,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退缩。

7、工作消极怠慢,不思进取、不负责任、不敢担当,在生产、工作、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,落后于普通群众。

8、组织纪律散漫,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,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,或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。

9、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,不按程序向上级反映情况和问题,煽动或参与非正常上访和越级上访等;或在选举、人事任免、发展党员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,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。

10、道德行为不端,违反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、参与黄、赌、毒活动,打架斗殴、酗酒闹事;或不承担赡养、抚养教育义务,虐待家庭成员;或生活作风不检点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11、存在其他不符合党章规定党员标准但不构成违纪的。

12、工作业绩差。在敬业精神、进取意识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落后于普通群众,在岗位绩效考核中处于落后等次的。

13、责任意识缺乏。不按要求执行工作规定、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,发生产品质量、安全生产等事故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14、法治观念淡漠。不合法经营,不照章纳税,或拖欠国家、集体资金或农民工工资,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偿还;或利用岗位之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。

15、政治意识差。组织或参加非组织活动,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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